在苏州市区胥江路和盘胥路上各有一家“慧之眼平价眼镜直通车”的门店,两家眼镜店一样的名称一样的门头,市民们都以为他们是同一品牌眼镜连锁店的两家加盟店。可是最近,这一对“兄弟”店突然打起了官司,胥江路上的“慧之眼”告盘胥路上的“慧之眼”侵犯其美术作品著作权,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谁抄袭了我的设计?
钱先生是苏州的一个经营眼镜店的商人,也是“慧之眼平价眼镜直通车”在苏州地区的总代理,为了把生意做大做强,也为了让新店有个新面貌,很有品牌意识的钱先生决定为自己的眼镜店设计一个漂亮的门头招牌。2005年11月18日,钱先生找到一家广告设计公司,与广告设计师陈习李签订了一份委托设计合同:由陈习李为钱先生的平价眼镜店设计一个店面门头图案,钱付给陈2000元设计费,钱获得该门头图案的署名权和著作权。2005年12月5日,钱先生取得了“慧之眼”眼镜店门头图这一作品的著作权,并将该图案使用到2006年10月自己经营的胥江路105号的眼镜店的店面门头上,钱先生的眼镜生意此后一直不错,他对这个门头设计风格十分满意。
2008年7月份,钱先生发现离他的眼镜店不远的盘胥路上开了一家销售眼镜为主的百货公司,其店面的门头设计形象几乎和钱先生的店面门头一模一样,唯一的区别就是将图案左下角的“胥江总店NO.28”变更为“盘胥总店NO.775号”。钱先生告诉记者,7月份开始,他不断接到很多老客户打来的电话,问他是不是在盘胥路上又开了一家分店,甚至还接到市民有关盘胥路“慧之眼”的投诉。他开始担心起来,因为两家店只相距不到500米,顾客势必会分流,生意会减少,同时很气愤对方抄袭了自己的门头设计。
两家“慧之眼”不是兄弟
既然都是叫“慧之眼平价眼镜直通车”,想必都是一个品牌连锁店的加盟店,何来抄袭之说呢?记者调查后了解到,这里面另有隐情。
北京慧之眼眼镜连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6日,其经营方式之一是以“慧之眼”的企业字号进行招商加盟业务,其加盟商名称为“某省某地区‘慧之眼平价眼镜直通车’总代理”,加盟店名称为“慧之眼平价眼镜直通车”。2006年,北京一家眼镜公司总经理鲍先生,作为“慧眼”中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将慧之眼公司告上了法庭,称“慧之眼”对其服务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结果慧之眼公司败诉,法院判决慧之眼公司停止使用含有“慧眼”的企业名称。因此,“慧之眼平价眼镜直通车”加盟的品牌主体已经不存在了。
但是作为原“慧之眼”苏州地区代理的钱先生,好不容易把“慧之眼”的牌子在苏州做得有点名气,当然不舍得立即更换店名。巧的是,盘胥路上那家苏州慧之眼百货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张先生,也曾以个人的名义加盟过“慧之眼”。
谁侵了谁的权?
钱先生虽然气愤,但是他知道自己没有“慧之眼”商标的使用权,挑不到对方的理。后来,经过一位懂法律的朋友的点拨,他得知若以美术作品的名义,将他的“慧之眼”眼镜店门头设计图申请版权登记,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于是,他立即行动起来,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向江苏省版权局递交了版权申请。很快,他拿到了江苏省版权局颁发的版权证。记者在这张编号为No.0012907的版权证上看到,作品名称为“慧之眼”眼镜店门头设计图,作品类型是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钱先生,作品完成日期为2005年12月5日,作品登记日期是2008年7月7日。
拿到版权证后,钱先生马上向法院提交了诉状。11月6日,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钱先生认为,被告盘胥路“慧之眼”即苏州慧之眼百货有限公司未经他的许可而擅自使用他拥有的美术作品,严重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并给“慧之眼”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慧之眼”眼镜店门头图所制作的门头及霓虹灯,并要求被告在报刊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2万元的经济损失。苏州慧之眼百货有限公司方面则提出,钱先生的“慧之眼”眼镜店所使用的门头设计图案并非是其本人亲手设计,因此质疑钱先生作为该美术作品侵权诉讼案件的原告资格。他们同时指出,钱先生并没有“慧之眼”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慧之眼百货有限公司已经申请了“慧之眼”的注册商标,倒是钱先生侵犯了他们的注册商标使用权。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各执一辞,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案件将继续审理。
